作者: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 :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则(试行)》及《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卧里屯镇至白家窑段A1标段(以下称“需求方”)对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卧里屯镇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卧里屯至白家窑段A1标段柴油油罐车采购项目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0222HW20210683
1.2项目名称: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卧里屯至白家窑段工程项目A1标段柴油采购项目。
1.3材料需求:柴油油罐车。
柴油
| |||
规格
| 计划量
| 控制单价(元/升)
| 总价(元)
|
0#柴油
| 420000L
| 5.9
| 24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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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 24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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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价以乙方实际市场价格为标准,结算方法浮动单价执行。此单价为含税价格。供应商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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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运输计量方法、计量单位:
(1)数量:0#柴油420000L。
以上数量为暂定量,具体结算数量以甲方检验合格并签认数量为准。
(2)计量单位和方法:以计量核算合理损耗率及加油小票为准 。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按下面第1条执行。
①不允许出现损耗,以甲方工地现场收货数量为准。
1.5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组织运输油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运输费用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装车由乙方负责,装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卸车由乙方负责,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风险由乙方承担。
1.6收货人取货验收办法
(1)甲方每个子公司指定一名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乙方按甲方提前2日提供的书面计划单组织送货,乙方按照甲方指定送货地点负责将成品油打入油罐后,配合甲方将油罐车进行回皮,回皮后视为甲方确认收货(不作为质量验收依据)。在卸货期间,发生油料损耗及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油管爆裂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交验货物时,乙方应提供所到货物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保证上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到货油品一致。
(2)验收时间:每月随机时间抽查油品质量;
(3)验收方法:抽样送给质监站检验 ;
①数量验收方式:(1)0#柴油理论计算验收;(2)0#柴油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重验收。
②数量验收:由甲乙双方按乙方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数量、油品等进行核对及验收,以甲方收货地的经技术监督局检定的地磅称重的吨数为准,如与乙方付油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定不超过±3.5‰)之内,按乙方送货单载明数据为准。如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部分,则以甲方或第三方的称重器具称重数量为准,或以甲乙双方协商的数量为准。初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油品验收签认单,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③质量验收: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待甲方检验合格后油品验收签认单方可作为乙方结算凭证。甲方抽样检验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对所供应油品承担的质量责任。若经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在 7 天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油品及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更换供应商。乙方向甲方所供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合同期内,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质量标准如发生变化,合同双方应无条件地以新版本的国家质量标准为本合同的执行标准。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之前,现执行国家标准:GB/T22030-2008、GB19147-2009、GB 19147-2013。
(4)验收标准:符合国五标准;
(5)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甲方指定人员;
(6)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乙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约定,应及时告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7)甲方在验收油罐车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甲方认为油罐车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共同选择检验机构对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及相关费由乙方承担。验收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施工所在地权威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检验标准和方法,对油品进行检验。
1.7其它:具体情况详见竞价采购文件
二、采购方式:竞价采购(多次竞价)
三、采购预算:采购价格总预算为2478000元(大写:肆佰肆拾柒万捌仟元)(含税金).预付款:甲方先预先支付柴油预付款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按甲方要求准时发货,先款后货。
四、供应商身份证明要求:
4.1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本项目采购内容;(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4.2须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提供原件扫描件)。
4.3意向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wenshu.huml)查询结果为准,如有行贿犯罪记录,不得参加本项目(提供网页截图并加盖意向供应商公章,查询日期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证明材料截止时间止)。
4.4意向供应商未被列入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或名录的意向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提供网页截图并加盖意向供应商公章)。
4.5与需求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4.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子公司等),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4.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的意向供应商,请登录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www.ljygcg.com)按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及选择项目报名、下载采购文件。下载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8:00至2020年4月21日8:00(北京时间)。
5.2采购文件费用:采购文件不收取费用。
六、采购保证金
6.1采购保证金:10000元(壹万元整)。
6.2保证金截止时间:2021年4月21日9:00前。
6.3采购保证金退还:签订采购合同后5日内。
注:意向油罐车供应商应当通过会员注册时绑定的银行账户,采取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或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将采购保证金按时足额汇入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发送的银行账户。采购保证金的交纳账号由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向意向供应商注册手机发送。以其它方式交纳或第三方代交均无效。采购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到账、未交纳到系统提示账号或无效交纳的,该意向供应商不能参与竞价。
七、油罐车供应商证明材料评审
7.1递交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2021年4月21日10:00
7.2证明材料审核时间:2021年4月21日10:00开始;
7.3邮寄证明材料的地点: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24号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李传勇收;
7.4证明材料邮寄要求:证明材料须提供全部资质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1165830170@qq.com);
7.5证明材料以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收到时间为准,因邮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证明材料,需求方不予受理。
八、竞价安排
8.1竞价方式:减价;
8.2减价幅度:5000元,不设价格下限;
8.3竞价时间:2021年4月21日13:20--13:40;
8.4延时竞价时间:2021年4月21日13:40;
8.5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8.6本项目油罐车资格要求合格的意向供应商报价有效,资格要求未达标的意向供应商报价无效;报价超出***高上限金额报价无效。
九、确定成交供应商
9.1需求方按照报价***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只有一家意向供应商参与报价且其报价没有超过采购预算,需求方即可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对意向油罐车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按需求方企业管理制度及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声明
进入油罐车报价环节且出价的意向供应商即视为完全同意并响应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无任何负偏离。成交供应商所供标的必须实质性满足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全部需求。意向供应商所供产品若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或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将会列入需求方诚信评价体系。对意向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按需求方企业管理制度及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ljygcg.com)及E交易电子平台发布,其它网址转载无效。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24号。
联 系 人:李传勇
电 话:18846827685
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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