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 :次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将乐县环境卫生中心
乙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8]ZBZY[GK]2020019的将乐县环境卫生中心8吨压缩式垃圾车和密封摆臂式垃圾车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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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499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福龙马牌、程力威牌 | 1(批) | 916500 | 916500 | 国内 | FLM5180ZYSDF6K、CLW5180ZBSD6 | 环保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916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环卫站;
4.3交付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产品设备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本合同涉及产品设备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甲方确认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非人为及意外事故损坏的前提下,除易损件外,由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产品设备超过保修期后,乙方可派人进行免费指导维修,甲方需承担更换零配件的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甲方应在交货之日起 1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如果甲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甲方根据乙方的“交接清单”对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随车配件等一系列进行验收确认。 3、验收标准:按原厂质量标准。 4、乙方负责产品设备的安装、调试。 5、若发现产品设备不全、损坏或不符合同约定,验收时间相应推迟,直至乙方补足、更换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有异议,甲方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乙方所交产品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7、甲方在验收合格后对产品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当或不善等造成产品设备质量下降和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8、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着手处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邀请。具体如下:无。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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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的95%,中标人开具中标金额全额发票。 | |
2 | 5 | 余款5%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服务问题一次性付清。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无。
9、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变更及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所补充和变更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田县财政局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0、违约责任
1、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延期接货、中途退货的,按照第四.3条之约定的标准执行,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它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所交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及时给予更换,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4、乙方不能按时提供产品设备的,从约定的交货之日起算,按日支付未按期提供产品设备总额的0.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将乐县环境卫生中心 | 乙方: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将乐县古镛镇南门街20号 | 住所: | 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桂潮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石书剑 | |
联系方法: | 13666959276 | 联系方法: | 156959708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710 1010 0100 0839 08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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